學校的定義
根據《教育條例》第3(1)條,「學校」是指一間院校、組織或機構,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包括以專人或郵遞服務交付的函授方式。
新辦學校註冊指引
乙. 增設校舍
School registration 學校牌照申請
我們的服務:
- 代辦註冊學校牌照 (臨時/正式 補習社牌照)
- 代辦食肆牌照
- 學校/補習社/食肆牌照頂讓服務
- 學校/補習社/食肆轉名及更改圖則
- I、II、III 級小型工程申請
- 則師及結構工程師安全評估及簽署有關證明書
*提供註冊結構建築師入則屋宇署手續,涉及消防處、通風冷氣系統、屋宇署批核圖則、水電及裝修之工作服務費用,則另報價。本公司亦提供註冊工程師簽發防火門、防火間隔或其他防火物料需要証明書及計算有關樓板負荷(LOADING)等報告。如涉及改建工程(A&A WORK),將另行報價。
教育中心之消防工程、代辦學校註冊牌照圖則、設計文件、書信手續
如何開補習社?
應做事項:
- 客戶應擬議設立學校的地點,應盡可能位於一個無須就學校用途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的土地用途地帶。
- 客戶應在簽訂任何租約或進行任何裝修工程前,確定有關的用地及校舍是根據政府土地契約及分區計劃大綱圖訂明為適合作學校用途,而有關處所的設計及布置應符合基本的樓宇安全規定。(可先向本公司查詢)
- 客戶應確定每間課室地面至天花的高度不少於2.75米。
- 客戶應確定任何可容納30人以上的房間或樓層均應設有至少兩個有足夠闊度的出口。
- 客戶如果須進行涉及有關處所的結構、逃生途徑及耐火結構的改動及加建工程,本公司將提供有關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的認證服務。
- 客戶應確定如果屋宇署並無有關樓宇的記錄,則應諮詢認可人士的意見,以確定將作為學校用途的私人處所是否適合作學校用途,以及是否有違例建築工程存在。
- 客戶應聘 用 合 適 級 別 的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安 裝 / 改 裝 / 增設消防裝置及 設備的工程。
- 客戶應確定學校有足夠分別為男女生而設的衞生設備。